条清罐作业部门应当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,制定具体可行的清罐方案和***措施。
第二条清罐指挥人员必须亲临现场,及时解决和处理清罐作业中发现的问题。
第三条清罐方案和措施经主管经理批准后实施。
第四条清罐作业前,应当根据分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***和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第五条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者作业时,应当在油罐人孔外设置专职监护人,一名监护人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。
第六条监护人)应当加强现场***检查,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,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。
第七条班(组)负责人和(监护)人员应当对交接班进行现场***检查,清点人员及其工具设备。
第八条作业场所应当确定***距离,设置***界标或者围栏,并有专人负责监控设置的***界标或者围栏。
第九条进罐作业必须实行进罐作业票制度,。
第十条为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,必须做到:
-当油气浓度为油品爆炸下限的4-40%时,进入油罐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隔离防毒面具。
2、当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1%并低于4%时,允许操作人员在不戴呼吸器具的情况下短时间内进入罐内,但应佩戴防毒口罩,每次操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;同时,每个工作日***多重复工作四次,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。在这种浓度下,类似的过滤呼吸器(如过滤防毒面具)也可以使用,但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%。
3、当油气浓度低于油品爆炸下限的1%时,允许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工作8小时。
第十一条隔离呼吸器具的供气可以根据不同条件采用自吸空气、手动供气、电动风机供气、压缩机供气、压缩空气型等方法。
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,其规格和尺寸应当适当佩戴,性能良好,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。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得被油污染。
第十三条防毒用具、防护用品和清罐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干净。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,确保其完好有效。
第十四条作业场所严禁饮食或者饮用水。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换衣服洗澡,换工作服,用肥皂洗脸洗手,刷牙漱口。
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人员救援急救箱,并有专人值班。
第十六条罐内油气浓度因作业影响超过允许值的,作业人员应当迅速撤离现场。重新通风,直至油气浓度降至规定值。
第十七条油罐及其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20%时,其35米范围(卧式油罐可缩小50%)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。进入现场清罐作业时,必须引进现场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,并符合国家有关***用电规定。在这个地方,我们应该严格防止铁和其他冲击。
第十八条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40%时,禁止进罐清洗作业。
第十九条在雷雨天(或气压低)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禁止通风或清洗油罐。
第二十条检查电气设备时,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(卧式油罐可缩小50%)以外的***区域进行。
第二十一条用于垫水或充水的进水管道,不得使用输油管道,防止油品进入罐内。
第二十二条油罐清洗作业前,应当在作业场所上风向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,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当充分准备灭火。
第二十三条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。不得使用化纤绳索、化纤抹布等。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和鞋子。
第二十四条当油气浓度超过油品爆炸下限的20%时,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,严禁使用喷射蒸汽和高压水枪冲洗罐壁或从罐顶喷洒水。
第二十五条引入油罐的空气、水、蒸汽管道的喷嘴等金属部件,以及用于排放油品的软管,应当与油箱电气连接,接地可靠。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.03欧姆时,引入罐内的金属管道应跨接金属。
第二十六条机械通风机应当与油罐电气连接并接地。
第二十七条风管采用无静电材料,禁止使用塑料管;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,使静电迅速消散。
第二十八条清罐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鞋、***帽等防护用品。
第二十九条油罐清洗作业应当避免严冬或者盛夏季节。